西班牙_四川人大网

西班牙领土包括伊比利亚半岛的大部分,还包括巴利阿里群岛、加那利群岛、北非的休达和梅利利亚。西与葡萄牙为邻,东北与法国、安道尔接壤,北濒比斯开湾,南隔直布罗陀海峡与非洲的摩洛哥相望,东面和东南面为地中海。海岸线公里。

居民主要为卡斯蒂利亚人(即西班牙人),少数民族有加泰罗尼亚人、巴斯克人和加里西亚人。全国通用语言和官方语言是卡斯蒂利亚语,即西班牙语,但在加泰罗尼亚、巴斯克和加里西亚三个少数民族地区,各自的民族语言也为官方语言。96%的居民信奉天主教。

西班牙是世界上议会制度起源最早的国家之一。议会的传统名称是考提斯(Cortes),起源可以追溯到800年前,即莱昂王国的议会。当时,通过战争和联姻,伊比利亚半岛的王国逐渐统一,但各个王国仍保留着各自的议会,直到19世纪所谓古王朝结束时,才出现全国统一的代议制议会。在中世纪的西班牙,王国的等级阶层,即教会、贵族和市民在考提斯与国王集会,其目的一方面是保证君主尊重各王国的权利和保障各等级所代表的群体的利益,另一方面也是与国王协调政策,辅佐国王治理国家。这时,议会成为统治所必须的工具,所以君主也热衷于在西班牙的其他王国召集议会。

考提斯的早期历史以议会与国王的权力之争为特征,而且这种争斗使议会获得了很大的成就。等级的代表获得了在集会时言论和不受逮捕的自由,考提斯还获得了批准特别征税、提议立法、咨议王国重要事务、要求新任君主在等级会议面前宣誓尊重王国法律等权力。国王违反法律的行为可以被废止。考提斯还可以批准政府的财政开支。

随着西班牙帝国的日趋衰落,从1632年开始,各地的议会集会逐渐停止。虽然在1713年,新的波旁君主,即菲力普五世使考提斯形式在各王国中进一步推广,但在那之后,议会就一直在马德里集会,权力和影响受到很大的限制。1789年法国大革命的爆发和1808年拿破仑军队入侵西班牙,给西班牙带来了重建政治原则的机会。国家开始承认公民享有独立于国家的一些天赋权利。1810年在加的斯召集了拿破仑未占领地区代表参加的一个特殊议会。这是西班牙历史上第一次由全国人民包括美洲属地的西班牙人代表参加的议会。这次议会由一院组成,包括97名教士,60名律师,55名公务人员,37名陆军军官,16名教授,9名海军军官,8名贵族,5名商人,4名作家,2名医生。实际上,这是一次制宪会议,主要任务是起草一部西班牙宪法,即1812年宪法,也就是所谓加的斯宪法。

1812年宪法将主权赋予西班牙人民。主权由一院制议会来行使。议会由间接的普选产生。但当时的文盲、妇女、奴仆和所有殖民地的非西班牙人都没有选举权。制定法律的权力仍保留给议会和国王。但要注意的是,与英国“国王在议会中”的制度(the King in the Parliament)不同的是,西班牙实行的是“议会和国王并行”(the Cortes with the King)的制度。当然,这时的加的斯议会还不能是完整意义上的代表机关,但这部宪法所体现的激进自由主义标志着西班牙现代议会传统的开始。现行宪法即1978年宪法也继承了这一点。

法国失败后,西班牙的专制君主斐迪南七世流放归来,并废除了加的斯议会。由此开始,西班牙军事政变和政府更迭频繁,产生了若干宪法和议会制度。这期间议会的民主基础还十分脆弱,议会的形式也没有固定下来,议会的作用也只能是咨议性的。但在19世纪末,要求更大程度地民主参与的呼声日益高涨,贵族和资产阶级的联合也开始瓦解。作为立宪专制者,阿方索十三世开始重塑议会制度并扩大议会制政府的基础。但他没有成功。

社会和军事骚乱导致了独裁统治,也使议会名存实亡。1931年第二共和国宣告成立以后,阿方索十三世便被流放。随之举行选举,组成制宪议会。每5万人普选产生一名代表组成一院制的议会。立法权力属于人民并由议会代表行使。尽管共和国总统可以解散议会,但这是议会第一次有权废除国家元首,并使政府就其行为负责。这是真正近现代意义上的议会。但由于当时西班牙四分五裂,议会在宪法上的功能很难发挥出来。

1939年,佛朗哥的军事独裁建立了一院制议会,其作用是咨政,并襄助国家元首及其政府的建议和决定,没有任何反对的余地。这是议会向政府负责而不是相反。1966年以后,议员的人数被确定为564人;其中132个议席留给具有特定国家公职的人;国家元首从不同的社会职业群体、罗马天主教会和军队中委任24名杰出人物作为议员;另408个议席由佛朗哥政权内部的人员选举充任。准确地说,这种集会还不能是线月佛朗哥死后,卡洛斯加冕,制定了政治改革法,为建立一个真正的议会和一个崭新的民主政治过程扫清了道路。

1977年6月举行的大选是1936年以来的西班牙第一次民主选举,有80%的选民参加投票。虽然这次选举是由过渡性政府召集的,但它埋下了改革的种子。民主中心联盟赢得了这次选举,并组建了一个少数政府,它一直维持到宪法通过。议会在1978年10月通过了一部新宪法,两个月后以全民公决的方式予以批准,并由卡洛斯国王颁布实施。宪法第一条规定国家主权来自人民,议会君主制是西班牙的政体。代表机关是议会(the Cortes Generales),由两院组成,即众议院和参议院。

西班牙议会还在演进之中,尤其是参议院,其作为地区代表院的作用还有待发挥。现行选举制度也存在不少弊端。如议会在各政党之间分配议席时,对小党施以惩罚,防止选民从这些小党提出的名单中选择众议员。但现有制度很利于政府的稳定,这在西班牙的历史上是难得的。

议会代表人民,由众议院和参议院组成,行使立法权。政府由首相(通常是下院多数党领袖)、副首相和内阁成员组成。国王是国家元首。首相,即内阁首席大臣,是政府首脑。

【议会与国王的关系】国王是国家元首,是国家统一、永恒的象征,在国际关系中是西班牙国家的最高代表。国王不承担责任,其行为须由首相或相应的大臣副署,而国王在提名任免首相时由众议院议长副署。副署者对国王的行为负责。国王在登基时要在议会中宣誓忠于职守,遵守宪法和法律并监督宪法和法律的实施,尊重公民和自治区的权利。国王权力主要有:签署和颁布法律;召集和解散议会;在宪法规定期限内宣布举行大选;在宪法规定的情况下召集公民投票;提名首相候选人,任命首相,并根据宪法规定罢免首相;根据首相的建议任免政府成员;公布大臣会议所通过的法令,授予文职人员和军人职衔,根据宪法规定授勋;听取有关国家事务的报告,根据首相的请求在适当时候主持大臣会议;任武装部队最高统帅;执行法律规定的赦免权,但不能批准大赦,等等。

【议会和政府的关系】议会代表西班牙人民,行使国家立法权,通过国家预算,监督政府并行使宪法所赋予的其他权力。议会和政府之间是分权与制衡的关系。根据宪法的规定,政府在其政治性工作中集体对众议院负责。政府由首相、副首相、大臣及法律所规定的其他成员组成。新一届众议院产生以后,或者在宪法规定的其他需要产生新政府的情况下,国王先与拥有议会多数席位的党团所指定的代表进行磋商,并通过众议院议长提出一名首相候选人。候选人应向众议院宣布其组阁的政治纲领并请求得到众议院的信任。获众议院议员绝对多数票者将由国王任命为首相。如达不到绝对多数,投票48小时后再对同一个候选人进行投票,获简单多数者即可当选。事实上,如果候选人代表众议院中的多数党或多数党联盟,这种批准只是一种形式而已。政府的其他成员由国王根据首相的提议任免。

议会控制着政府和其他国家机构。控制的主要形式是提出不信任动议。提出不信任案要求下院十分之一议员的赞同,而且必须提出一个新的政府领导人人选。如果动议失败,其签署人在本届任期内不得再提出同样的动议。即使动议未能成功,这对首相依然有很大的压力。另一方面,政府也可以要求众议院就其一项政策措施或总体政策进行信任投票。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只要获得众议院的简单多数同意就算获得信任。

【议会与司法机关的关系】西班牙奉行司法独立,法官和官以国王名义行使司法权,与议会没有太多的关系。司法权总委员会是司法权的领导机构,由最高法院院长和国王任命的20名成员组成,最高法院院长任主席。20名成员中,12名根据组织法的规定从各级法官和官中选任;4名根据众议院提名任命;4名根据参议院提名任命。在后两种情况下,均需以议员五分之三多数从律师和其他法律工作者中选任。最高法院院长由国王根据司法权总委员会提名,按法律规定之形式任命。

【议会和的关系】西班牙设有,由12名国王任命的成员构成,其中,众参两院各以五分之三多数提名4名,政府提名2名,司法权总委员会提名2名。审理的案件主要是:对法律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定的违宪上诉案,涉及侵犯宪法规定的特定的公民权利和自由的案件,国家与自治区或自治区之间的权限纠纷等。

西班牙议会由众议院和参议院两院组成。众院,亦即下院,议员不少于300人,不多于400人,现有议员350人。按宪法规定,须通过自由、平等、直接和秘密的选举产生,任期4年。参议院是地区代表院,现有议员259名,其中大部分由直接选举产生,其余由间接选举产生。

【选民资格】参加众议员和参议员选举的选民资格均为年满18岁、享有充分政治权利的西班牙公民。法律承认侨居海外的西班牙人的选举权利,国家要为他们行使权利提供方便。

【被选举资格】被选举资格和选民资格相同,但宪法和选举法规定了众议员和参议员不能当选和不能兼职的几种情况:成员;在国家行政管理机关中担任高级职务的人员,但不包括政府成员;护民官;担任现职的官,律师和检察官;职业军人,现役安全、警察部队的人员;选举委员会成员。此外,自治区议会的议员不得担任众议员。

【选区划分】众议院的选区以省为单位。西班牙共有52个选区(摩洛哥对其中的休达和梅利利亚的主权与西有争议),除休达和梅利利亚只有一个代表外,选举法为每一个选区规定了代表名额,最低两名,并将其余议席按居民人数的比例分配。这样,在全国就有50个复名选区或叫大选区,两个小选区,即单名选区。参议员的选举比较复杂,有四种情况:1.以每个省为选区,通过选民自由、平等、直接和秘密的选举产生3~4名参议员。2.设有市政会或岛屿委员会的岛屿或岛屿联合群组成选举参议员的选区,大加那利、马略尔卡和特内里费三个大岛每岛选3名参议员,还有一些岛屿或岛屿联合群各选一名参议员。3.休达和梅利利亚每地选两名参议员。4.自治区还任命一名参议员,并按各区选民人口另加议席,每100万居民增加一个议席。为了确保合理的比例代表制,各区议员的任命权属立法议会,如没有立法议会,由自治区上一级选举机构任命。

【候选人产生办法】众议员候选人可以通过正式注册的政治社团或联盟提出,也可以由选区0.1%以上的已登记选民(但不得少于500人)提出。由直接选举产生的参议员的候选人提名办法和众议员相同。

【选举办法】西班牙众参两院的选举都实行混合制度。在众议院是大选区和小选区混合制。在大选区选举众议员时对政党或政党联盟的名单投票,每一个选民选择一个政党名单,议席分配实行的是比例代表制中的东特制(the dHondt system)。这种制度下,选民只对特定的名单投票而不是对个人投票,其优势在于可以减少议会中政党的数量,使议会趋于稳定。在小选区选举众议员时,只要获得简单多数即可当选。

参议员有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两种。在直接选举时,也是对政党或选举联盟提出的名单进行投票,但提出的名单是以省为基础的,获简单多数者即可当选。在间接选举参议员时,要由各自治区立法会议根据自己的程序规则选举,但须采用比例代表制。从形式上看,两院的选举诸多差异,而实际上,对政党的忠诚是决定性因素,因为候选人在政治和经济上均依赖于政党。两院的选举都不是强制性的。一旦投票结束,并由选举委员会宣布投票结果,当选者还要向自己所在的议院提交选举证明材料。在议院正式确认当选的有效性和议员宣誓效忠宪法以后,新产生的议员才可以就任。

【补选】众议员任期中出现空缺,由同一政党名单上未当选候选人中得票最多者补充。参议院任期中出现空缺,由在参议员选举同时产生的候补议员补充。

【议员构成】在现任两院中,人民党在众参两院的议席分别是183席和127席。第二大党西班牙工人社会党在两院各占125和61席。

根据宪法的规定,议会的主要权力包括国家立法权,审批预算权和监督政府权以及宣布紧急状态等方面的权力。

【立法权】议会行使国家立法权。议会制定组织法的权力是专属的,不能授权政府行使。有关基本权利和公民自由、批准自治章程、选举通则以及宪法所规定的其他法律均为组织法。组织法的通过、修改或废除,须经众议院在对整体草案的最终表决中以绝对多数通过。组织法以外的法律议会可以授权政府制定。但对政府的立法授权须以明确方式规定具体内容和实施期限。政府通过公布相应法规使用授权后,授权终止。凡以含混方式或无确切时限,均不得认为被授权。政府获得授权后,亦不能再授权给政府以外的机构。另外,在特别和紧急需要的情况下,政府可以法律形式公布临时立法性法令,但不能影响国家基本体制、公民权利和自由以及自治区制度和选举通则。法令须立即提交众议院进行全文讨论和表决,如众议院未在会期,可以在公布后30天内专门召开会议。在这个期限内,众议院必须明确宣布法令是否有效。

【修宪权】议会有修改宪法方面的权力,但在全部修改或对一些重要内容的修改方面,议会并没有完全意义的修宪权。普通的宪法修改,需要两院五分之三多数通过。如两院不能达成一致,则成立由同等数量的两院议员组成的委员会来争取达成一致。委员会提出的文本交付众议院和参议院表决。如果按这种程序,没有通过,只要参议院以绝对多数通过宪法修改文本,众议院可以三分之二多数批准修宪。但即使在议会通过修改案后,15天内两院中任何一院十分之一议员提出要求,还要由全民公决来批准宪法的修改。

如果涉及政体、公民权利、国王权利等方面的重要修改,则要求两院议会的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并由全民公决批准。即在两院三分之二多数原则通过后,即解散议会,进行选举。新选出的两院应批准修改决定,着手研究新的宪法条文,并进行表决。在议会批准后,必须由全民公决作最后决定。

【财政控制权】规定税赋的原始权力为国家所有,而且必须通过制定法律来行使。一切涉及税赋的财政收入和公共行政部门承担的财政义务和开支都必须有法律依据,并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国家的总预算由议会审议、修订和批准。国家总预算为年度预算,包括国家公共部门的全部支出和收入。预算中还应列出国家税赋的财政收入总额。政府发行公债和借款也必须经法律授权。

【监督权】议会控制政府的手段除提出不信任案以外还有质询和弹劾:1.质询和询问。政府及其每一个成员必须接受两院提出的质询和提问。议会可在每项质询之后通过动议表明立场。质询可以由政党提出,也可以由议员提出。一个质询可能导致一个全院辩论,在这种情况下只有各个议会党团指定的议员才有权发言。对涉及政府的重大政策事项,一般由政党出面质询。众议院规则根据每一个议会党团的规模限制各自会期每个阶段质询的数量。在会期的日程中,每个政党有一次质询的机会,它必须充分利用,尤其是对小党来讲更是如此。次要的问题则留给议员个人提出。2.弹劾案。众议院可以绝对多数通过提出弹劾案向政府追究政治和法律责任。弹劾案应由至少十分之一的众议员提议,并应提出政府首相候选人。弹劾案提出五天之后方得表决。如弹劾案未被众议院通过,其签署人在同一会期内不得再提弹劾案。

【批准国际条约的权力】国家通过以下条约或协定承担义务需经议会批准:政治性条约,军事条约或协定,涉及国家领土完整和公民基本权利义务的条约和协定,导致公共财政承担财政义务的条约和协定,引起修改或废除某项法律或要求采取立法措施的条约和协定。

【紧急状态、特别状态和状态方面的权力】紧急状态由政府通过经大臣会议决定的法令宣布,最长时限为15天,但必须向为此召开的众议院会议报告;无众议院授权,此时限不得延长。特别状态由政府事先得到众议院的授权并通过大臣会议命令宣布。状态由众议院根据政府提议以绝对多数通过并宣布。众议院将规定其地域范围、时限及条件。

【议长】众议院议长由全体众议员在众议员中选举产生。选举在新届议会第一次集会时进行。在第一轮投票中获绝对多数票者当选;在第二轮选举时对两个得票最多者进行投票,以得票多者当选。

众议院议长在国家政治等级中排名仅次于国王和政府首脑,位居第三。参议院议长由全体参议员在每一届新参议院产生以后的第一次会议上选举产生。选举办法与众议长相同。在国家领导人的排名中位于第四,在众议长之后。两院议长以两院名义行使议会的行政管理权和内部治安权力。众议院议长还主持两院联席会议。两院议长的职能主要是召集议会会议,制订和修正议程,根据议事规则组织辩论和确定发言时间,等等。

【常务委员会】为了保障议会工作的连续性,两院均设有常务委员会,来保障议会在休会或任期届满或新的议会在大选之后还没组成时来发挥议会功能。

【委员会】每个议院都可以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设立委员会。共有三种类型:即立法委员会,是常设性的;调查委员会;两院联合调查委员会。议事规则作出两种大致的区别,即常设立法性和非立法性委员会,以及非常设性委员会。常设委员会在议院任期开始的十天内组成。非常设委员会,是为解决特定问题而设立的,存续时间视需要而定。两院或两院联席会议均有权任命调查公共事务的委员会,调查的结论对法院无拘束力,也不影响司法判决,但不妨碍将调查结果通知检察部门,以便在必要时采取适当行动。

【立法程序】立法提案权属于政府、众议院和参议院。自治区议会可请求政府制订一项法律草案或向众议院主席团提交一项法律提案,并向众议院委派三名本区议会成员为提案辩护。同时,50万公民联名也可以行使立法创议权,但这不适用于组织法、税法或国际性法律以及有关赦免权等方面的法律。在下院,议员可以提出对政府法案的修正案,但这些修正案要经他们所在党团的发言人签署。无论是政党还是个人议员都可以提出法案,但这需要政党督导的同意。如果有15名其他议员的支持,就可以不要求政党督导的同意,但实际上,这种事情极少发生。上院为议员个人的动议提供了更大的可能性。如勿需政党督导同意就可以提出修正案或反对众议院已提交的法案。

众议院通过一项普通法律或组织法草案后,众议长应立即通知参议长,由参议长提交参议院进行审议。参议院在接到草案条文之日起两个月内,以阐明原由的函件提出否决或修正。否决需以绝对多数通过。在参议院否决的情况下,草案原文未经众议院绝对多数(在否决提出两个月后可以简单多数)批准之前,或众议院未以简单多数对修正意见表态采纳与否之前,不得将草案呈交国王。国王应在15天内签署由议会通过的法律,予以颁布并命令立即发表。对特别重要的政治决定可以提交全体公民,进行征求意见性的公民投票。公民投票经众议院事先授权,政府首相提议,由国王召集。

【预算程序】议会每年都要审议、修订和批准政府预算。国家总预算由政府制定。下年度预算必须在现行预算到期的至少三个月前提交众议院。在一个新的预算法案通过以后,政府可以提出同一预算年度的其他增加公共开支或降低收入的法案。如预算法案在有关财政年度第一天之前未被批准,则上一年度预算自动延长,直至新预算通过。

【会议的召集及会期】议会每年必须召集两次,一次是从2月到6月,另一次是从9月到12月。在常务委员会的要求下或议员的绝对多数的要求下还可以召集临时会议。只有在会议涉及议员个人问题或由会议作出决定时,全院会议才可不公开举行。

【辩论和投票制度】辩论的规则在两院中都是很严密的,每一个议员对同一问题的发言时限为十分钟。发言者只能代表他自己或其所在的议会党团。议员有权答辩,但他们只有在自己被别人问及时才能这样做。议院的决议要通过表决,但要通过决议必须由议院成员的多数出席。根据要决定问题的性质不同,通过决议可以按简单多数表决,可以按附条件的绝对多数表决如三分之二或四分之三。表决可以是公开的,也可以是秘密的。投票一旦开始,就不能中断。

【议员的特权和义务】议员拥有一系列特权。他们享有在履行议员职责时言论免于起诉的权利。除非明显有罪,也享有免于逮捕的自由。但议员不能滥用去攻击他人,也不能违反议会规则和国家法律。议长在自己认为适当的时候可以施加纪律措施,而且在法院要求并经议院同意的条件下,也可以适用免除议员豁免权的程序。对议员的起诉由最高法院的刑事庭受理。议员有权利履行所属议会党团分派的职责。议员必须在公证人面前宣布自己的财产,并在必要的时候保守议会的秘密。议员出席议院全会、委员会会议和其他会议都是强制性,不出席将可能导致一定的惩罚。

议员每月基本工资403342比塞塔(约合2680美元),还有相当于1500美元的津贴。此外,还享有保险、旅行补贴和因公务免费交通等待遇。议长会议成员和委员会主席可以配备秘书。议长会议的成员还可以配备助手。但只有议长可以拥有公房和警卫,议长会议成员和党团的发言人可以使用公车。

从一般规则上讲,众议院中必须由15名议员才能构成一个议会党团,而在参议院中只需要10名议员。实际上,在众院中,5名议员也可以组成一个党组,条件是他们能获得所在选区至少15%的选票或至少5%的全国选票。那些不能组成党组的议员可以加入一个现存的党组或所谓的混合党组。议会党团对议会的运营非常重要,还可以起到联系议会和选民的作用。因为从佛朗哥统治到民主政治的转变是通过政党间的协议实现的,西班牙政党及其权力的制度化程度是很高的。议会规则有利于政党权力而不是个人权力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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